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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苹果侵权:苹果公司生产的ipod等系列播放器的显示器、操作面板、显示灯、鼠标器和芯片等方面,与其专利相同,并且侵权产品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和销售。经多次交涉,苹果公司拒不停止。[详细]
·他们的专利:“智能的音频服务器”,专利号为ZL96107031.5,该专利1996年申请,02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目前仍为有效专利。[详细]
·专利的特征: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共有39个技术特征,包括机壳、显示器、鼠标器、机内麦克风、扬声器、卡拉OK接口控制电路等,涉案专利的发明就是提供一种可储存、编辑和演播音频的装置,是MP3、MP4等现代产品的基础专利。[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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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回应一:ipod系列产品与原告所称的技术方案有很大差异,没有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时,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经被受理。[详细]
·苹果回应二:原告的专利产品中是显示器,他们的产品只有显示灯。“没有显示器,播放器怎么会亮?”面对原告的质疑,被告称“显示灯不亮叫什么显示灯呢,按钮一碰就会亮”。[详细]
·苹果回应三:只要有一个专利项目不同,就不构成侵权。ipod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很多不同,也缺少原告专利具有的多个技术特征[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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