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释义
[被保险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广发车主卡的中国居民,及与持卡人同时乘坐民航客机的持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指定的自有车辆]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与广发车主卡持有人为同一人,而且为10座以下(含10座)的非营运客车。
二、保险利益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卡类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持卡人本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子女 |
金卡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200万元 |
200万元 |
10万元 |
驾驶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15万元 |
—— |
普通卡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100万元 |
100万元 |
10万元 |
驾驶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 |
—— |
特别说明:
1.航空意外保险的生效条件为持卡人使用其本人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其及同行家人的飞机票款或80%以上的旅行团费。
2.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子女都持有广发车主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车主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班机,则保险公司不负责持卡人的配偶及子女的保险责任。若同行子女超出一名时,则每名子女的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为10万元。
4.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万元,其他地区为5万元)。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同行子女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持卡人驾驶指定的自有车辆期间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指定的自有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指定的自有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件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二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二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违反航空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被保险人无驾驶证或所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8、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9、被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10、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被保险人驾驶非指定自有车辆的; 12、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车辆的; 13、被保险人为职业司机的;
14、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15、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机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8、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障期间
1、本保险自广发车主卡成功激活的次日起生效。广东发展银行为广发车主卡持卡人逐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持卡人享有广东发展银行与保险公司最新签订的保险利益保障。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保险期限至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
五、理赔程序 1、保险事故通知
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报案电话:95512 2、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被保险人因为驾驶指定的自有车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必须提供出事车辆的行驶证、被保险人的驾驶证。
3、保险金的给付
(1)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齐全后,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如被保险人于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附加说明:
1、以上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未尽事宜,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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